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与评定原则
1、名额按班级人数平均划分,个别不可平均划分名额优先考虑高年级和本科专业。
2、获奖学生必须符合《攀枝花学院学生奖励表彰条例》中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
3、在符合《攀枝花学院学生奖励表彰条例》中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基础上选择最优秀的贫困学生参与评定,但已评国家奖学金者除外。
4、评定时综合考虑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分、贫困程度、平均绩点、英语计算机过级等情况。
5、综合评定时,综合素质得分、成绩平均绩点保留两位小数;综合评定主要按综合素质高低排名;若综合素质得分相同或综合素质得分差异在1分以内,则贫困程度较重的学生优先考虑;若综合素质得分与贫困程度均相同则取成绩平均绩点高者;若综合素质得分、贫困程度、成绩绩点均相同,则优先考虑英语计算机过级情况更好者。
二、评审程序
1、向学生宣传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要求和条件,辅导员对班级学生的成绩绩点和综合素质得分进行审查和确认。
2、辅导员组织本班学生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是否符合相应评选条件进行初步认定和初评,对条件符合的同学及初评学生名单报学院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对条件符合的同学进行集体评议,评选出获奖名单.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学生科科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4、公示。
5、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获奖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处。
三、公示情况
我院于2015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将初步确定的获奖名单、本次评选条件公布于学院宣传栏上,如有异议请于2016年10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医学院学生科反映,电话:0812-3370556,地址:西苑办公楼310。
医学院
2016年10月8日